「查良鑑」: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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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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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政務次長(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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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最高法院]](1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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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部長(1967-1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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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 第十屆 1969 |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 第十屆 1969 |
於 2013年7月10日 (三) 08:31 的修訂
查良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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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行政部部長 | |
任期 1967年12月6日 - 1970年7月10日 | |
個人資料 | |
性別 | 男 |
出生 | ![]() | 1904年1月1日
逝世 | 1994年3月13日![]() | (90歲)
籍貫 | 浙江海寧 |
政黨 | ![]() |
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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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良鑑(1904年—1994年3月13日)[1],字方季,生於天津,祖籍浙江海寧。中華民國法學家,曾任中華民國司法行政部部長。
生平
查良鑑是查良釗之四弟,金庸(本名「查良鏞」)的堂兄。南開大學政治系畢業後,鑒於中國受列強不平等條約束縛,欲以收回法權解除不平等條約,故前往上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攻讀法律。畢業後負笈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研究所,獲法理學博士學位(SJD)後,返國至大學任教,歷任安徽大學法學教授,國立中央大學國際私法教授。他還曾任江蘇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推事兼書記長。1936年,出任上海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抗日戰爭時期,出任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檢察官,司法行政部參事。1943年,出任重慶地方法院院長。抗日戰爭勝利後,1945年出任上海地方法院院長。
1950年,初任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同年,出任司法行政部政務次長。1951年,在「司法行政部政務次長」任內,奉派赴美國起訴負責軍購空軍將領毛邦初吞私軍款案,1954年6月,美國法院判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向毛邦初索還636萬餘美元。駐美大使顧維鈞在回憶錄中說,經過六年在美國、瑞士、墨西哥三國法院提起訴訟,陸續追回了約五百萬美元,最後毛邦初留下20萬元維持生活,與中華民國政府達成和解。
1966年,出任最高法院院長。1967年,出任司法行政部部長。1969年,當選第十屆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委員。1971年,獲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他還曾任台灣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1971年至1991年,任私立東海大學董事長。還曾任中美文化經濟協會理事長。1991年,出任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查良鑑篤信基督教,家中懸掛哥林多前書第十三章:「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凡事包容,凡事相信…」的條軸,對人對事懷悲天憫人胸懷。秉持愛心、耐心、公平教導學生,以教育為最高理想。從事司法工作亦以教化為先,反對用「亂世用重典」改善治安,相信「法律的力量終究抵不過教育的力量。」任職期間推動法治教育與人權保障。為人低調不居功,以「渺小」處事。病重期間,手書《渺小的自我》寫道:「把自己想成是這世界上最渺小的生物,那麼生活中既少苦悶,又乏憂傷。因為與世無爭,與人無怨,自然煙散雲散。」
1994年3月13日,查良鑑病逝於台北市,享年90歲。
著作
- 著有 《俄國現代史》查良鑑著吳敬恆校 (1930)
- 譯著《犯罪學與刑罰學》(1977)、《證據法則要義》
- 審訂 中華法律活用文庫 查良鑑 總審訂 (1982)、國父法律思想論集╱謝冠生、查良鑑 主編 (1965)
參考文獻
- 《傳記文學》 65:4,140-141
- 台灣大學法學院院史 表3-2:台大法律系教師背景一覽表 2002
- 懷念最親愛的父親 查良鑑先生 查重傳 2007/01/19
- 董浩雲日記: 1948-1982
政府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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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鄭彥棻 |
中華民國司法行政部部長 1967年12月6日—1970年7月2日 |
繼任: 王任遠 |
司法職務 | ||
前任: 謝瀛洲 |
最高法院院長 1966年—1967年 |
繼任: 陳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