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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惠民」: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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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惠民''',[[中华民国台湾最高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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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惠民抗战前曾任陆军步兵少校,广东省社会处科长等职,后通过选拔司法官的考试入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受训成为司法官。 抗战后,任职上海地检处[[检察官]]的何惠民,参与承办了1946年发生在上海的著名的因[[国民党]]腐败而导致的监守自盗的大案"行总舞弊案"。<ref>https://wenku.baidu.com/view/43549480e53a580216fcfe4e.html</ref><ref>https://www.xueshu.com/mgda/200802/11624845.html</ref><ref>《检察官续赴行总侦讯被控六职员》,1947年8月21日《申报》第1张第4版</ref>
何惠民抗战前曾任陆军步兵少校,广东省社会处科长等职,后通过选拔司法官的考试入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受训成为司法官。抗战期间,历任貴陽地院檢察官, 貴州淸鎭地院首席檢察官, 貴州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推事兼審判長。 抗战后,任职上海地检处[[检察官]]的何惠民,参与承办了1946年发生在上海的著名的因[[国民党]]腐败而导致的监守自盗的大案"行总舞弊案"。<ref>https://wenku.baidu.com/view/43549480e53a580216fcfe4e.html</ref><ref>https://www.xueshu.com/mgda/200802/11624845.html</ref><ref>《检察官续赴行总侦讯被控六职员》,1947年8月21日《申报》第1张第4版</ref>


1949年赴台湾后,历任高等法院推事,最高法院推事,特种考试退除役军人转任公务人员考试典试委员,特种考试国防部行政及技术人员考试暨军法人员考试典试委员,最高法院简任十四职等法官.<ref>http://gpost.ssic.nccu.edu.tw/view_career.php?name=%E4%BD%95%E6%83%A0%E6%B0%91</ref>
1949年赴台湾后,历任高等法院推事,最高法院推事,特种考试退除役军人转任公务人员考试典试委员,特种考试国防部行政及技术人员考试暨军法人员考试典试委员,最高法院简任十四职等法官.<ref>http://gpost.ssic.nccu.edu.tw/view_career.php?name=%E4%BD%95%E6%83%A0%E6%B0%91</ref>

於 2018年10月22日 (一) 00:01 的修訂

何惠民中華民國台灣最高法院法官

何惠民抗戰前曾任陸軍步兵少校,廣東省社會處科長等職,後通過選拔司法官的考試入司法院「法官訓練所」受訓成為司法官。抗戰期間,歷任貴陽地院檢察官, 貴州淸鎭地院首席檢察官, 貴州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推事兼審判長。 抗戰後,任職上海地檢處檢察官的何惠民,參與承辦了1946年發生在上海的著名的因國民黨腐敗而導致的監守自盜的大案"行總舞弊案"。[1][2][3]

1949年赴台灣後,歷任高等法院推事,最高法院推事,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典試委員,特種考試國防部行政及技術人員考試暨軍法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最高法院簡任十四職等法官.[4]


配偶:連毅君,原名文英[5]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