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惠民: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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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惠民''',[[中华民国台湾最高法院]][[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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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惠民抗战前曾任陆军步兵少校,广东省社会处科长等职,后通过选拔司法官的考试入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受训成为司法官。 抗战后,任职上海地检处[[检察官]]的何惠民,参与承办了1946年发生在上海的著名的因[[国民党]]腐败而导致的监守自盗的大案"行总舞弊案"。<ref>https://wenku.baidu.com/view/43549480e53a580216fcfe4e.html</ref><ref>https://www.xueshu.com/mgda/200802/11624845.html</ref><ref>《检察官续赴行总侦讯被控六职员》,1947年8月21日《申报》第1张第4版</ref> |
何惠民抗战前曾任陆军步兵少校,广东省社会处科长等职,后通过选拔司法官的考试入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受训成为司法官。抗战期间,历任貴陽地院檢察官, 貴州淸鎭地院首席檢察官, 貴州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推事兼審判長。 抗战后,任职上海地检处[[检察官]]的何惠民,参与承办了1946年发生在上海的著名的因[[国民党]]腐败而导致的监守自盗的大案"行总舞弊案"。<ref>https://wenku.baidu.com/view/43549480e53a580216fcfe4e.html</ref><ref>https://www.xueshu.com/mgda/200802/11624845.html</ref><ref>《检察官续赴行总侦讯被控六职员》,1947年8月21日《申报》第1张第4版</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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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赴台湾后,历任高等法院推事,最高法院推事,特种考试退除役军人转任公务人员考试典试委员,特种考试国防部行政及技术人员考试暨军法人员考试典试委员,最高法院简任十四职等法官.<ref>http://gpost.ssic.nccu.edu.tw/view_career.php?name=%E4%BD%95%E6%83%A0%E6%B0%91</ref> |
1949年赴台湾后,历任高等法院推事,最高法院推事,特种考试退除役军人转任公务人员考试典试委员,特种考试国防部行政及技术人员考试暨军法人员考试典试委员,最高法院简任十四职等法官.<ref>http://gpost.ssic.nccu.edu.tw/view_career.php?name=%E4%BD%95%E6%83%A0%E6%B0%91</ref> |
2018年10月22日 (一) 00:01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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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惠民,中华民国台湾最高法院法官
何惠民抗战前曾任陆军步兵少校,广东省社会处科长等职,后通过选拔司法官的考试入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受训成为司法官。抗战期间,历任貴陽地院檢察官, 貴州淸鎭地院首席檢察官, 貴州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推事兼審判長。 抗战后,任职上海地检处检察官的何惠民,参与承办了1946年发生在上海的著名的因国民党腐败而导致的监守自盗的大案"行总舞弊案"。[1][2][3]
1949年赴台湾后,历任高等法院推事,最高法院推事,特种考试退除役军人转任公务人员考试典试委员,特种考试国防部行政及技术人员考试暨军法人员考试典试委员,最高法院简任十四职等法官.[4]
配偶:连毅君,原名文英[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