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准则

  1. 在不妨碍现有程序的情况下,请愿人(第1518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综合名单上的一个或数个个人和(或)实体)可向其居留国和(或)国籍国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审查其案件。在这方面,请愿人应提出除名请求的理由,提供相关资料并请求对除名给予支持;

  2. 收到请愿的政府(受请政府)应审查所有相关资料,如果请求看似有理,即与原来提议认定的一国或数国政府(一个或数个认定政府)及伊拉克政府进行双边接触,以便索取更多资料,并就除名请求举行协商;

  3. 一个或数个原认定政府也可请求请愿人的国籍国或居留国或者伊拉克政府提供更多资料。一个或数个受请政府和认定政府可在任何此类双边协商过程中酌情与委员会主席进行协商;

  4. 受请政府在审查任何进一步资料后,如愿意提出除名请求,应争取说服一个或数个认定政府联名或单独向委员会提请除名。受请政府可在一个或数个原认定政府没有一并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按照无异议程序向委员会提出除名请求;

  5. 在收到上文(d)段所述申请后,委员会将邀请伊拉克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出关于有关的一个或数个个人或实体的意见。委员会在这方面注意到2005年12月1日伊拉克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给委员会主席的普通照会PDF文件

  6. 委员会按照其成员的协商一致意见作出决定。如无法对某一问题达成协商一致意见,主席将进行可能有助达成一致的进一步协商。如在进一步协商后仍然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意见,可将此事提交安全理事会。鉴于这种资料的特定性质,主席可鼓励关心此事的会员国展开双边交流,以期在作出决定前澄清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