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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粉嶺裁判法院: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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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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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地方法院===
===設立地方法院===
自1899年[[英國]]正式接管[[新界]]後直至[[二次大戰]]前的一段時間,[[香港殖民地時期#香港政府|香港政府]]並沒有在新界設立英式[[司法]]系統。新界鄉村、宗族及家庭的糾紛,大多是沿用中國傳統方式,由地方鄉親父老調解,又或者前往位於[[南头_(深圳)|南頭]]的中國官府解決紛爭。另一方面,部分司法權力則下放到新界的[[理民官]](District Commissioners/ District Officers),主理當地的[[小額錢債審裁處|小額錢債法庭]]和[[田土廳|田土法庭]],在[[元朗]][[屏山 (香港)|屏山]]及[[大埔 (香港)|大埔]]的[[理民府]]充當[[警察裁判官]](Police court magistrates)的角色。遇上其他嚴重的案件,則交由[[九龍]][[裁判法院]]審理,因此新界一直未有設立正式的法院大樓。
自1899年[[英國]]正式接管[[新界]]後直至[[二次大戰]]前的一段時間,[[香港殖民地時期#香港政府|香港政府]]並沒有在新界設立英式[[司法]]系統。新界鄉村、宗族及家庭的糾紛,大多是沿用中國傳統方式,由地方鄉親父老調解,又或者前往位於[[南头_(深圳)|南頭]]的中國官府解決紛爭。另一方面,部分司法權力則下放到新界的[[理民官]](District Commissioners/ District Officers),主理當地的[[小額錢債審裁處|小額錢債法庭]]和[[田土廳|田土法庭]],在[[元朗]][[屏山 (香港)|屏山]]及[[大埔 (香港)|大埔]]的[[理民府]]充當[[警察裁判官]](Police court magistrates)的角色。遇上其他嚴重的案件,則交由[[九龍]][[裁判法院]]審理,因此新界一直未有設立正式的法院大樓。


直到1950年代後期,為應付新界的發展,政府決定劃一市區及新界的管治架構,開始將理民官先前履行的職務轉移至各專業司法部門。1961年,政府通過新法例,把[[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轄權]]擴大至新界地區,將一直由理民官所兼任的司法職能移交至地方法院。1961年9月2日,前粉嶺裁判法院啟用,是第一個在新界興建的裁判法院,為[[北區 (香港)|北區]]居民提供服務<ref>[http://www.amo.gov.hk/en/aab.php The Antiquities and Monuments Office,''Brief Information on Proposed Grade 3 Items'']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322060721/http://www.amo.gov.hk/en/aab.php |date=2009-03-22 }}</ref>。
直到1950年代後期,為應付新界的發展,政府決定劃一市區及新界的管治架構,開始將理民官先前履行的職務轉移至各專業司法部門。1961年,政府通過新法例,把[[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轄權]]擴大至新界地區,將一直由理民官所兼任的司法職能移交至地方法院。1961年9月2日,前粉嶺裁判法院啟用,是第一個在新界興建的裁判法院,為[[北區 (香港)|北區]]居民提供服務<ref>[http://www.amo.gov.hk/en/aab.php The Antiquities and Monuments Office,''Brief Information on Proposed Grade 3 Items'']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322060721/http://www.amo.gov.hk/en/aab.php |date=2009-03-22 }}</ref>。

2017年10月16日 (一) 12:43的版本

前粉嶺裁判法院

前粉嶺裁判法院位於新界粉嶺馬會道302號,主樓建於1960年,到了2002年,因法院的設施不足以應付現今法庭運作的需要,政府將法院遷往附近的新法院大樓,舊法院自此丟空。2009年,法院被發展局列入第二期活化計劃,邀請社會企業使用法院大樓建築物。法院大樓的興建見證香港司法制度的發展,擁有一定歷史價值,於2010年被古物古蹟辦事處列為香港三級歷史建築[1]

歷史背景

設立地方法院

自1899年英國正式接管新界後直至二次大戰前的一段時間,香港政府並沒有在新界設立英式司法系統。新界鄉村、宗族及家庭的糾紛,大多是沿用中國傳統方式,由地方鄉親父老調解,又或者前往位於南頭的中國官府解決紛爭。另一方面,部分司法權力則下放到新界的理民官(District Commissioners/ District Officers),主理當地的小額錢債法庭田土法庭,在元朗屏山大埔理民府充當警察裁判官(Police court magistrates)的角色。遇上其他嚴重的案件,則交由九龍裁判法院審理,因此新界一直未有設立正式的法院大樓。

直到1950年代後期,為應付新界的發展,政府決定劃一市區及新界的管治架構,開始將理民官先前履行的職務轉移至各專業司法部門。1961年,政府通過新法例,把最高法院地方法院民事司法管轄權擴大至新界地區,將一直由理民官所兼任的司法職能移交至地方法院。1961年9月2日,前粉嶺裁判法院啟用,是第一個在新界興建的裁判法院,為北區居民提供服務[2]

法院搬遷

法院最初只設有兩個法庭,隨著新界急促發展,前粉嶺裁判法院漸不敷應用,當局於1983年及1997年分別在大樓旁加建臨時建築物,增設兩個法庭、辦事處及當值律師辦事處。另在1980年代,當局分別在沙田屯門興建兩幢裁判法院,以應付日益繁重的工作量。然而,前粉嶺裁判法院仍欠缺必要的設施,如公眾諮詢室、公眾證人室、律師和記者專用的設施等,不足以應付現今法庭運作的需要,政府遂決定在舊法院附近興建新法院大樓。2002年,新粉嶺法院大樓啟用,舊法院便開始空置。期後空置的大樓成為電影、電視劇拍攝勝地,其中為人熟悉的是無間道II警署場景。

近期發展

2009年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宣布將法院大樓列入第二批活化的建築名單[3],邀請社會企業活化使用法院大樓建築物。發展局建議中標機構活化時須保留法院的基本面貌,例如法院內的牆磚、樓梯的扶手部份,天台上的旗杆及法院內的天井;還要求法院內必須保留法院內兩間法庭的其中一間,以及至少保留位於地下4間羈留所的一間,並且包括室內的全套配置。另外,發展局還要求申請團體拆除1997年加建的當值律師辦事處,以方面市民觀看裁判法院的全景[4]。其後卻宣佈有關的申請書未能符合「活化計劃」要求,故未被納入第二期活化計劃[5]。前粉嶺裁判法院在第三期活化計劃,由香港青年協會投得改建為青年培訓中心[6]

建築特色

前粉嶺裁判法院大樓是典型50年代的政府建築。建築風格與同年興建的深水埗北九龍裁判法院十分相似。但相比之下,粉嶺法院的建築規模較小,大樓只有兩層高,內部則只設兩個法庭。正面外牆主要有稍微向外伸展的雙層簷篷及多層高的窄長型窗戶,展現出簡化的新古典主義建築風格,突出法院莊嚴的本質。側面外牆亦有充滿新古典建築特色的門框和樑托。大樓內部的中庭大堂設有中央天井,以引入自然光線,兩旁附有一條設有裝飾鐵製扶手的樓梯,由地下大門直達上層的法庭。法院採用當時較為經濟的裝修物料,例如馬賽克瓷磚、人造石磚、水磨石磚、塗漆等。法院設有數個入口通道,法官、犯人及公眾在法院內分別使用不同的入口,反映出香港重視司法獨立的制度。

參考資料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