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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與聯合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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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灣方面的訴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是:「『一個中國』為國際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為聯大決議所承認,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行使之[[中國]]代表權自然包含[[台灣]]」。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国际上重大的政經影響力,支持台灣方面主張的相關提案每次都在聯大總務委員會當中遭到「封殺」,無法列入大會正式議程。若干對台灣友善的國家曾就「程序正義」問題對大會主席提出抗議,或者在大會總辯論當中發言支援台灣方面的主張,但並未產生實質的影響。
針對台灣方面的訴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是:「『一個中國』為國際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為聯大決議所承認,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行使之[[中國]]代表權自然包含[[台灣]]」。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国际上重大的政經影響力,支持台灣方面主張的相關提案每次都在聯大總務委員會當中遭到「封殺」,無法列入大會正式議程。若干對台灣友善的國家曾就「程序正義」問題對大會主席提出抗議,或者在大會總辯論當中發言支援台灣方面的主張,但並未產生實質的影響。


另有主張以「台灣」作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名義,申請成為聯合國新會員的聲音。此類主張因涉及「[[台灣獨立運動|台灣獨立]]」的敏感議題,無論在國際間或台灣內部都。
另有主張以「台灣」作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名義,申請成為聯合國新會員的聲音。此類主張因涉及「[[台灣獨立運動|台灣獨立]]」的敏感議題,無論在國際間或台灣內部都有可能遭到相當大程度的反對,故未成為官方採取的路線


台灣各界至今對於爭取參與聯合國的名義,並未達成共識。
台灣各界至今對於爭取參與聯合國的名義,並未達成共識。

2006年10月25日 (三) 01:42的版本

大事紀要

1944年10月9日,蘇、美、英、中同時公布《关于建立普遍的国际安全组织的建议》(也称“聯合國組織草案”)。

1945年2月11日雅爾達會議結束,羅斯福史達林丘吉爾發表聯合聲明,定于4月25日舊金山召開聯合國會議,幷决定管制德國辦法。

1945年2月14日中華民國外交部聲明,同意雅爾達會議的决議,在舊金山召開聯合國會議,中國爲邀請國。

1945年2月15日,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遠東委員會在澳洲集會,蔣廷黻任主席。

1945年3月5日,美、英、蘇、中正式發出聯合國會議請柬,定于4月25日在舊金山舉行。

1945年3月26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發表出席舊金山聯合國會議代表團人員,宋子文爲首席代表,顧維鈞王寵惠魏道明胡適吳貽芳李璜(青年党)、張君勱(國社黨)、董必武(共産黨)、胡霖爲代表,施肇基爲高等顧問。3月29日發佈政府令。

1945年4月25日,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在美國舊金山召開,美、中、英、蘇、法等46個國家的代表參加。董必武的出席是中共高級領導人首次在國際政治舞臺上出現。

1945年6月26日,舊金山會議通過《聯合國憲章》,决定新的世界組織定名爲“聯合國”,中華民國爲聯合國憲章規定的五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之一,中國爲簽署《聯合國憲章》的第一簽字國。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

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臺灣區日軍受降典禮在臺北舉行。

1947年3月,美國駐臺北領事館提出“臺灣地位未定論”和“聯合國托管”方案。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1949年12月7日,國民黨宣布退守臺灣,中華民國政府遷至臺北。

1950年開始,蘇聯等國即在歷屆常會提出“中國代表權問題”,認為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與安理會的席次。

1950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第一次出席聯合國會議,伍修權在安理會上發言,譴責美國武裝侵略中國領土臺灣。

1952年,中華民國向聯合國作出申訴,指责蘇聯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及於1945年8月14日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聯合國大會經調查後發現蘇聯曾在日本投降後,试图阻止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滿洲(現中國東北,日本侵华期间曾在當地建立滿洲国)恢復主權,並對中共作出軍援及經援,以資助其反政府活動。聯合國在得到25票支持、9票反對、24票棄權的表决结果下,通過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對蘇聯的行徑作出譴責。

中華民國曾行使過一次否決權。1955年,中華民國否決蒙古加入聯合國,認為蒙古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因此其能否加入聯合國尚有待讨论。

1950年1960年間,由於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蘇聯的盟友,美國的意向是防止共產主义勢力在安理會另增一常任席位,仍承認中華民國為代表中國之政府,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排斥,協助中華民國保衛其代表權,美國採用「緩議」(moratorium)策略,在各屆大會主張暫時不討論中國代表權問題,均獲成功,為大部分盟國所接納。蘇聯對美国及其盟友排擠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抗議。

1960年起,多個國家開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友好,首先是阿爾巴尼亞提案建議把中國一席轉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初期親美的國家掌握大多數票,得以阻止提案的通過。但在1960年后陸續有新國家加入,使大會的主導權從親美國家轉向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再者,當時的美國總統理查德·尼克松選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解,以制衡蘇聯,美國對中華民國的支持也隨之減少。

1961年,蘇聯聲言如果中華民國不讓蒙古加入,它將阻止新獨立的非洲國家加入聯合國。中華民國面對壓力,不得不把反對蒙古加入联合国的呼声緩和。

1961年1971年間,由於亞洲非洲新興國家大多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乃改提「重要問題」議案,先確認「中國代表權」問題為重要問題,得過半數同意,其後任何改變中國代表權的議案,均需三分之二多數方能通過,以此保住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次。

1971年美國改變對中國政策,當年重要問題案即未獲通過(55票支持、59票反對、15票棄權)。

1971年10月,中華民國代表團在阿爾巴尼亞所提「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之合法權利案」表決之前退出會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以76票支持、35票反對、17票棄權通過2758號决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

1971年10月26日,聯合國秘書長吳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代部長姬鵬飛發來電報,正式通知聯大决議。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首次出席聯大會議。毛澤東指定的外交部副部長喬冠華團長發表重要講話。

1974年4月6日鄧小平率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出席聯合國大會第六届特別會議。4月10日,鄧小平在大會發言,闡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外政策。

1988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申請加入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1989年11月,第一次派人參加了聯合國納米比亞過渡時期協助團。

中國代表權爭議後續發展

聯合國大會雖於1971年通過第2758號決議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始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然而此一針對聯合國中國代表權問題所做之決議,未妥善解決中華民國繼續在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立分治的現實問題,致有自1990年代初期起,由中華民國及其友邦發動,爭取「台灣地區人民在聯合國代表權」的運動之發生。

1980年代以前,中華民國仍聲稱自己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然而在中國國民黨保守派力量逐漸式微下,1990年代初期起,台灣民間逐漸發生要求政府以「務實」態度經營外交,並且設法重返聯合國的呼聲。

1991年6月,立法院通過決議,建議政府於適當時機以「中華民國」名義重返聯合國。策略上,主要是透過與中華民國保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聯合國大會提出呼籲。自1993年起,中華民國外交部開始請友邦聯名向聯合國大會提案,並在總務委員會(General Committee)與聯合國大會總辯論(General Debate)中發言支持。1993年1996年間,提案重點為根據聯合國會籍普及化原則,建請大會成立特別委員會審議中華民國所處的特殊國際環境;1997年1998年間,則改為要求聯合國大會撤銷第2758號決議案中,有關排除中華民國席次的部分;1999年起,又加入要求聯大設立工作小組,審查中華民國特殊國際處境,以確保其2,300萬人民參與聯合國之基本權利。

針對台灣方面的訴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是:「『一個中國』為國際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為聯大決議所承認,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行使之中國代表權自然包含台灣」。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国际上重大的政經影響力,支持台灣方面主張的相關提案每次都在聯大總務委員會當中遭到「封殺」,無法列入大會正式議程。若干對台灣友善的國家曾就「程序正義」問題對大會主席提出抗議,或者在大會總辯論當中發言支援台灣方面的主張,但並未產生實質的影響。

另有主張以「台灣」作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名義,申請成為聯合國新會員的聲音。此類主張因涉及「台灣獨立」的敏感議題,無論在國際間或台灣內部都有可能遭到相當大程度的反對,故未成為官方採取的路線。

台灣各界至今對於爭取參與聯合國的名義,並未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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