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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與聯合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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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事紀要 ==
[[1944年]][[10月9日]],蘇、美、英、中同時公布《关于建立普遍的国际安全组织的建议》(也称“[[聯合國]]組織草案”)。
[[1944年]][[10月9日]],蘇、美、英、中同時公布《关于建立普遍的国际安全组织的建议》(也称“[[聯合國]]組織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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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美國改變對中國政策,當年重要問題案即未獲通過(55票支持、59票反對、15票棄權)。
1971年美國改變對中國政策,當年重要問題案即未獲通過(55票支持、59票反對、15票棄權)。


[[1971年]]10月,中華民國代表團在[[阿爾巴尼亞]]所提「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之合法權利案」表決之前退出會場。
[[1971年]]10月,中華民國代表團在[[阿爾巴尼亞]]所提「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之合法權利案」表決之前退出會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以76票支持、35票反對、17票棄權通過[[聯合國大會2758號决議|2758號决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以76票支持、35票反對、17票棄權通過[[聯合國大會2758號决議|2758號决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國一切合法權利”
[[1971年]][[10月26日]],聯合國秘書長[[吳丹]]向中華人民共和外交部代部長[[姬鵬飛]]發來電報,正式通知聯大决議。[[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首次出席大會議。[[毛澤東]]指定外交部副部長[[喬冠華]]團長發表重要講話


[[1971年]][[1026日]],聯合國秘書長[[吳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姬鵬飛]]發來電報正式通知聯决議
[[1974年]][[46日]],[[鄧小平]]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出席聯合國大會第六届特別會議。[[4月10日]],鄧小平在會發言,闡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外政策


[[1988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申請加入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1989年]]11月,第一次派人參加了聯合國納米比亞過渡時期協助團。
[[1971年]][[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首次出席聯大會議。[[毛澤東]]指定的外交部副部長[[喬冠華]]團長發表重要講話。

[[1974年]][[4月6日]],[[鄧小平]]率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出席聯合國大會第六届特別會議。[[4月10日]],鄧小平在大會發言,闡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外政策。


== 「中國代表權」爭議後續發展 ==
中華民國於退出聯合國後,國際間越來越感孤立。自從[[1979年]][[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後,民間要求重返國際社會的聲音逐漸增大。
中華民國於退出聯合國後,國際間越來越感孤立。自從[[1979年]][[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後,民間要求重返國際社會的聲音逐漸增大。


在[[1991年]]以前,中華民國仍聲稱自己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重返聯合國」的訴求先是由在野的[[民主進步黨]]提出,至[[1991年]]6月[[立法院]]通過決議,建議政府於適當時機以中華民國名義重返聯合國,不過朝野間對參加聯合國的名義並沒有共識。
[[1988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申請加入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1989年]]11月,第一次派人參加了聯合國納米比亞過渡時期協助團。

在[[1991年]]以前,中華民國仍聲稱自己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重返聯合國」的訴求先是由在野的[[民主進步黨]]提出,至[[1991年]]6月[[立法院]]通過決議,建議政府於適當時機以中華民國名義重返聯合國,不過朝野間對參加聯合國的名義並沒有共識。在策略上,中華民國先是請友邦國家在聯合國大會發言提出呼籲,[[1993年]]開始請友邦聯名向聯合國大會提案,並在總務委員會與聯合國大會總辯論中發言支持。[[1993年]]至[[1996年]]間,提案重點為根據會籍普及化原則,請聯合國大會成立特別委員會審議中華民國所處特殊國際環境;[[1997年]]至[[1998年]]提案則改為要求聯合國大會撤銷1971年的[[2758號決議案]]中有關排除中華民國席次的部分;[[1999年]]至[[2000年]]加入要求聯合國大會設立工作小組,審查中華民國之特殊國際處境,確保其2,300萬人民參與聯合國之基本權利。
策略上,中華民國透過與其保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聯合國大會發言提出呼籲,[[1993年]]開始請友邦聯名向聯合國大會提案,並在總務委員會與聯合國大會總辯論中發言支持。[[1993年]]至[[1996年]]間,提案重點為根據會籍普及化原則,請聯合國大會成立特別委員會審議中華民國所處特殊國際環境;[[1997年]]至[[1998年]]提案則改為要求聯合國大會撤銷1971年的[[2758號決議案]]中有關排除中華民國席次的部分;[[1999年]]至[[2000年]]加入要求聯合國大會設立工作小組,審查中華民國之特殊國際處境,確保其2,300萬人民參與聯合國之基本權利。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终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只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在国际上,[[中華民國]]的支持者太少。故时至今日,「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的提案從未获准列入聯合國大會議程。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终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只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在国际上,[[中華民國]]的支持者太少。故时至今日,「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的提案從未获准列入聯合國大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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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問題]]
*[[臺灣問題]]
*[[中國外交]]
*[[中國外交]]

2006年10月25日 (三) 01:08的版本

大事紀要

1944年10月9日,蘇、美、英、中同時公布《关于建立普遍的国际安全组织的建议》(也称“聯合國組織草案”)。

1945年2月11日雅爾達會議結束,羅斯福史達林丘吉爾發表聯合聲明,定于4月25日舊金山召開聯合國會議,幷决定管制德國辦法。

1945年2月14日中華民國外交部聲明,同意雅爾達會議的决議,在舊金山召開聯合國會議,中國爲邀請國。

1945年2月15日,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遠東委員會在澳洲集會,蔣廷黻任主席。

1945年3月5日,美、英、蘇、中正式發出聯合國會議請柬,定于4月25日在舊金山舉行。

1945年3月26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發表出席舊金山聯合國會議代表團人員,宋子文爲首席代表,顧維鈞王寵惠魏道明胡適吳貽芳李璜(青年党)、張君勱(國社黨)、董必武(共産黨)、胡霖爲代表,施肇基爲高等顧問。3月29日發佈政府令。

1945年4月25日,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在美國舊金山召開,美、中、英、蘇、法等46個國家的代表參加。董必武的出席是中共高級領導人首次在國際政治舞臺上出現。

1945年6月26日,舊金山會議通過《聯合國憲章》,决定新的世界組織定名爲“聯合國”,中華民國爲聯合國憲章規定的五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之一,中國爲簽署《聯合國憲章》的第一簽字國。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

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臺灣區日軍受降典禮在臺北舉行。

1947年3月,美國駐臺北領事館提出“臺灣地位未定論”和“聯合國托管”方案。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1949年12月7日,國民黨宣布退守臺灣,中華民國政府遷至臺北。

1950年開始,蘇聯等國即在歷屆常會提出“中國代表權問題”,認為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與安理會的席次。

1950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第一次出席聯合國會議,伍修權在安理會上發言,譴責美國武裝侵略中國領土臺灣。

1952年,中華民國向聯合國作出申訴,指责蘇聯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及於1945年8月14日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聯合國大會經調查後發現蘇聯曾在日本投降後,试图阻止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滿洲(現中國東北,日本侵华期间曾在當地建立滿洲国)恢復主權,並對中共作出軍援及經援,以資助其反政府活動。聯合國在得到25票支持、9票反對、24票棄權的表决结果下,通過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對蘇聯的行徑作出譴責。

中華民國曾行使過一次否決權。1955年,中華民國否決蒙古加入聯合國,認為蒙古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因此其能否加入聯合國尚有待讨论。

1950年1960年間,由於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蘇聯的盟友,美國的意向是防止共產主义勢力在安理會另增一常任席位,仍承認中華民國為代表中國之政府,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排斥,協助中華民國保衛其代表權,美國採用「緩議」(moratorium)策略,在各屆大會主張暫時不討論中國代表權問題,均獲成功,為大部分盟國所接納。蘇聯對美国及其盟友排擠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抗議。

1960年起,多個國家開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友好,首先是阿爾巴尼亞提案建議把中國一席轉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初期親美的國家掌握大多數票,得以阻止提案的通過。但在1960年后陸續有新國家加入,使大會的主導權從親美國家轉向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再者,當時的美國總統理查德·尼克松選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解,以制衡蘇聯,美國對中華民國的支持也隨之減少。

1961年,蘇聯聲言如果中華民國不讓蒙古加入,它將阻止新獨立的非洲國家加入聯合國。中華民國面對壓力,不得不把反對蒙古加入联合国的呼声緩和。

1961年1971年間,由於亞洲非洲新興國家大多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乃改提「重要問題」議案,先確認「中國代表權」問題為重要問題,得過半數同意,其後任何改變中國代表權的議案,均需三分之二多數方能通過,以此保住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次。

1971年美國改變對中國政策,當年重要問題案即未獲通過(55票支持、59票反對、15票棄權)。

1971年10月,中華民國代表團在阿爾巴尼亞所提「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之合法權利案」表決之前退出會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以76票支持、35票反對、17票棄權通過2758號决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

1971年10月26日,聯合國秘書長吳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代部長姬鵬飛發來電報,正式通知聯大决議。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首次出席聯大會議。毛澤東指定的外交部副部長喬冠華團長發表重要講話。

1974年4月6日鄧小平率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出席聯合國大會第六届特別會議。4月10日,鄧小平在大會發言,闡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外政策。

1988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申請加入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1989年11月,第一次派人參加了聯合國納米比亞過渡時期協助團。

「中國代表權」爭議後續發展

中華民國於退出聯合國後,國際間越來越感孤立。自從1979年中華民國美國斷交後,民間要求重返國際社會的聲音逐漸增大。

1991年以前,中華民國仍聲稱自己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重返聯合國」的訴求先是由在野的民主進步黨提出,至1991年6月立法院通過決議,建議政府於適當時機以中華民國名義重返聯合國,不過朝野間對參加聯合國的名義並沒有共識。

策略上,中華民國透過與其保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聯合國大會發言提出呼籲,1993年開始請友邦聯名向聯合國大會提案,並在總務委員會與聯合國大會總辯論中發言支持。1993年1996年間,提案重點為根據會籍普及化原則,請聯合國大會成立特別委員會審議中華民國所處特殊國際環境;1997年1998年提案則改為要求聯合國大會撤銷1971年的2758號決議案中有關排除中華民國席次的部分;1999年2000年加入要求聯合國大會設立工作小組,審查中華民國之特殊國際處境,確保其2,300萬人民參與聯合國之基本權利。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终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只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在国际上,中華民國的支持者太少。故时至今日,「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的提案從未获准列入聯合國大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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